散播訊息散播愛 居家服務營運手冊(提供下載)
居家服務早期由在地民間團體提供,至台灣政府於民國70年由內政部『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』中明訂老人服務機構應辦理在宅服務。
民國91年之前『居家服務』一詞有「在宅服務」、「居家照護」或「居家照顧」等稱之,服務提供者稱為「家事服務員」、「家務服務員」、「居家服務員」不一,民國91年『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』結合「病患服務員」及「居家服務員」,稱之為「照顧服務員」,並設計職前訓練課程,一般民眾經受訓取得合格之結業證書後,始可從事照顧服務產業之照顧工作。
居家服務的經費,一般民間單位多以自籌或募款方式辦理弱勢民眾之居家服務,早期中央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服務,以補助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為主,至民國91年『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』後將補助對象擴及一般戶之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,其補助依ADL及IADL評估之失能結果給予補助免費之時數,超過免費時數,後續補助時數一般戶需部分負擔50%而列冊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需自付30%。